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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费
第一条凡在我县新办的生产企业,根据其产业类型,按税收政策给予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由县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1、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1年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2、迁入本县的国内外知名企业,近第1—2年50%,第3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3、资本县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机电制造、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产业的,按第1—3年50%,第4年起按上年比例每年递减10%。
第三条对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第1年按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第年递减15%,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第四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第1年按40%,第2年起按上年度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
二、用地
第五条生产性企业用地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配套生活用地占生产用地面积的15%以内的,参照同一区域生产用地价格。
第六条对于支付土地价款超过400万元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土地收益可以采用一次核定、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七条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按等额于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地方所得部分的如下比例奖励企业。
- 般生产性企业按10%。
- 资本县有色冶金(不含采矿)、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机电制造、新型建材、现代经纺等到产业的按20%。
- 内外知名企业在本县建立研发基地和技术中心以及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按30%。
4、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按40%。
第八条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企业如果停办或撤销,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参照有关政策予以收回。
第九条对租用县内外乡镇、单位或部门企业闲置厂房以及单位自建厂房或宿舍办企业的,五年内租金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3元,第一年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人民币,第二年以后每月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租赁期限为五年及五年以上的,可以按平均租金每月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收取。
三、服务
第十条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县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外商可要求引荐单位或县外经贸局代办各种证照手续。除成本开支外,代办单位不得收取任何代办费用。在有关材料齐全的条件下,内联企业三个工作日内办完,三资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送市办理。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由县外经贸局统一管理,引荐单位跟踪协调,从项目筹建到生产经营实行全过程“一条龙”服务。
第十一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即对外投资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报县行政服务中心核定,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出具收费通知书,统一到中心收费窗口缴交,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到外来投资企业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外商投资企业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和敲诈勒索、吃拿卡要。
第十二条凡外来投资企业,均可向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县外投资客商保护卡”、“外引内联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外引内联企业用车特别通行证”,对“一卡一牌一证”持有者依法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三条对外来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人员,在其子女入托、就医、就学、居住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不增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的服务制度。县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设立外商服务电话,及时受理投诉,热情为外商排忧解难,对投诉案件,做到当天投诉当天受理,一时不能解决的,限时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外商。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员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备案后实施,当地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就地招聘培训员工,优先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工需要。外商外商投资企业出现的芝资纠纷,县劳动仲裁机构应及时进行调处。
第十六长对“四外(县外、市外、省外、境外)投资者来崇义兴办企业,一时达不到规定设立登记条件的实行营业执照预备期制,核发6个月预备期营业执照(高危、高污染等禁止类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保障企业的水电供应。供水、供电部门建立用电用水客户经理制,指定专门人员与企业“一对一”跟踪服务,因事故而停水、停电或企业提出抢修要求的,供水、供电部门须在2小时到现场抢修,计划停水、停电应提前3天通知有关企业。
第十八条凡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接水,其勘察设计费、通水试水试验费全免,并由县清泉水业有妈分司负责安装、接水,提供各种优质服务。经批准自行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县供电部门免收外商投资企业的工本费,供电贴费、接入系统勘测设计费、接入系统试验费、内部电气工程设计费按50%标准计收。对用电大户按“一企一策”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外来客商在我县投资,并办理法定手续的新批项目,在执行国家、省、市相应政策的同时,均可执行本优惠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崇义县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分室负责解释。